汶府发〔2009〕74号
汶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汶川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考录招聘和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汶川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考录招聘和调动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经县十届县委58次常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汶川县公务员交流管理办法》
2.《汶川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汶川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考录招聘和调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阿坝州人民政府《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员考录招聘和调动,是指全县各级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和法检两院副科级领导干部以下(不含副科级领导干部)的公务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考录招聘和调动。
第三条 人员考录招聘和调动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于汶川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为目标,以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素质为目的。
第四条 人员考录招聘和调动管理的原则
(一)党管人才的原则。全面贯彻党的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加强县委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构建“党委决策、组织人事部门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人员考录招聘和调动的管理体制。
(二)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公平竞争的原则。坚持“凡进必考、逆向流动必考”的原则,人员考录招聘和逆向调动必须按照“公开考试、公平竞争、遴选择优、社会监督”的方式进行配置。
(四)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执行统一办法、遵循统一程序,加强人员考录招聘和调动的管理,不允许政出多门、各行其事。
第五条 坚持“一严格、三不准、三鼓励”的配置方向。严格控制财政供给人员的增长。除省、州以上进行的公务员考录、工勤岗位人员考录和事业单位补充少量人员考录外,不准事业、企业单位人员流入全县各级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和法检两院,不准企业人员流入各类事业单位;不准经费自筹事业人员流入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鼓励和支持公务员向事业单位、企业流动;鼓励和支持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乡镇一线流动;鼓励和支持财政供给单位人员向非财政供给单位流动。
第六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检两院人员考录招聘和调动的办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委组织部管理范围之外的部门和各类事业单位人员考录招聘和调动的办理。
第二章 人员招聘和流动的计划管理
第七条 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人事局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研究制定汶川县“十一·五”人才规划,作为人员调配工作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切实加强编制管理,凡满编、超编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招聘和调入人员。新设立的单位,不得一次性满编进人。
第九条 人员招聘计划每年3月申报一次,人员调动计划每半年申报一次(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各用人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汇总)按以下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用人计划。
(一)符合“十一·五”人才规划要求;
(二)编制部门出具的《编制空缺通知单》;
(三)人员需求计划报告(含编制使用情况、人员需求总量、拟用人员数量、拟用人员条件等)。
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根据各用人单位的人员需求计划报告,及时进行汇总审核,研究提出人员招聘、人员调配计划建议方案,报经县组织人事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县委、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人员招聘和调配计划建议方案批准后,按程序申报或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
第三章 人员招聘和流动的考试
第十二条 除本文规定的政策性安置和属顺向流动而不参加统一考试外,其余所有人员的招聘和流动,必须通过统一考试,遴选择优。
第十三条 考务工作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主,用人单位参与,纪检监察机关全程监督。命题、制卷、监考、评分等环节均采取封闭式管理,所有工作人员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随机抽签确定。
第十四条 人员招聘计划建议方案、人员流动计划建议方案公示期满后,开始考试报名。拟参考人员凭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原件、个人申请(属人员流动性质的由所在单位签具意见),按职责分工分别在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名。每人一次只能报考一个职位。资格审查合格者,发给组织人事部门制发的准考证。报名时间为5天左右。
第十五条 考试必须形成竞争。同一职位拟招人数与参加考试人数应达到一定比例。属招聘人员性质的,任何部门、任何单位的任何岗位开考比例不低于1:3,属人员流动性质的,流入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开考比例不低于1:3;若该职位报名人数达不到最低比例要求,该职位不得开考。
第十六条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考试总分为100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占30%,岗位专业知识考试占50%,面试占20%。播音、节目主持人招聘和流动考试,面试成绩比重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60分。
第十七条 笔试考公共基础知识、岗位专业知识。公共基础知识主要考核政治、文化基础知识和通用能力;岗位专业知识主要考核应试职位专业知识与技能。公共基础知识与岗位专业知识考试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 笔试成绩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天。公示期间考生可按有关规定查分。
第十九条 笔试成绩公示期满即进行面试。面试主要考察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专业知识运用能力和行为举止等。同一职位拟招人数与参加面试人数应达到一定比例。属人员招聘的,任何部门、任何单位的任何岗位面试比例不低于1:3,属人员流动的,流入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按1:3。
第二十条 面试由县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组成评委进行。评委一般由7人组成,评委在面试前的两小时内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随机抽取产生,不得提前公布。面试成绩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所得平均分数确定,并当场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 面试结束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将面试成绩和总成绩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第二十二条 根据批准的人员招聘、流动计划方案,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合格人员参加政审。体检、政审有不合格者,在参加考试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第二十三条 考试、体检、政审结束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人员招聘、流动计划执行建议方案,报经县人员招聘和流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第四章 人员招聘和流动计划执行方案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 成立由县委、县政府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县委办、县府办、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人员招聘和流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拟定相关政策和办法、审查人员招聘和流动各种方案,协调相关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将人员招聘、流动计划执行建议方案及时报送县人员招聘和流动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查,正、副组长签署意见,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招聘、流动计划执行建议方案必须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
(一)县级机关、乡镇机关和全县事业单位新安置、招聘人员;
(二)非财政补助人员流入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
(三)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流入到县级机关、乡镇事业单位人员流入县级事业单位。
第二十七条 人员流动计划执行建议方案批准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根据公务员法和改革后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规定直接办理相关手续。人员流动计划执行建议方案批准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先办理借调手续。用人单位对借调人员实行为期三个月的试用考核。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按程序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按职责办理正式调动手续。试用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后退回原单位工作。
第五章 不参加考试人员招聘和流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策性安置和顺向流动人员,不参加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用人单位组织的考试。
(一)军队转业干部、三州内调干部的安置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的安排;
(二)根据县委、县政府批准的招聘计划向县外引进人才的聘用;
(三)县外中级以上且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的聘用;
(四)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入乡镇一线;
(五)财政供给(补助)单位人员流入非财政供给(补助)单位;
(六)县级部门、事业单位之间和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同性质、同级次的人员流动;
(七)调出县外人员的流动。
第二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招聘和使用属符合不参加统一考试条件的人员,其用人计划申报、人员招聘计划、人员流动计划的审批,按本文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符合本文规定不参加统一考试条件的人员的招聘和流动,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军队转业干部、三州内调干部的安置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的安排,按职责分工,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依据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置(安排)计划,提出安置(安排)建议方案,报县委、县府批准后办理安置(安排)手续。
(二)根据县委、县府批准的招聘方案向县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才,由用人单位向人事部门提出招聘结果的报告,经人事、编制部门汇总,报县人员招聘和流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县委、县府审查同意,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符合不参加统一考试条件的其他人员流动,由用人单位提出人员流动具体方案,经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经县人员招聘和流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乡镇学校之间教师的流动,卫生院之间医护人员流动,由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流动具体方案,经县人事、编制部门审核,报县人员招聘和流动领导小组批准,由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结果报人事、编制部门备案。
(五)从本县调出到县外工作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属于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出,必须经县委、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人员招聘和人员流动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政治纪律,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人员招聘和人员流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人事工作纪律,公道正派,规范有序进行,严禁“暗箱”操作。
第三十五条人员招聘和人员流动管理工作,必须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无空缺编制单位自行进人(包括使用临员)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招聘、调入工作人员的;
(三)擅自扩大不参加考试范围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徇私舞弊、失密泄密、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五)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员不按程序办理的;
(六)擅自变更原工资、福利标准的;
(七)有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等受贿行为的;
(八)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人员招聘和流动过程中有关人事争议、社会保险等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汶川县公务员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改善我县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机关活力,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员交流是指公务员的转任和挂职锻炼。公务员的调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实施(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副科级实职以下的公务员交流。副科级实职及以上领导干部交流,按县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务员交流管理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县委对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
(二)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守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凡无空缺行政编制的单位,一律不得调入公务员。
(三)优化结构的原则。公务员交流以工作需要为前提,以符合拟任职位资格为条件,以促进素质提高为目的,不断优化党政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统一有序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执行统一办法、遵循统一程序,加强公务员交流管理,不允许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五)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组织一经作出交流决定,公务员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宜交流:
(一)尚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它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六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检两院、县委所属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公务员,以及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交流管理。县人事局负责政府部门及政府所属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公务员的交流管理。
第二章公务员转任管理
第七条 转任指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进行交流。
第八条 本单位内部转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在单位内部转任:
(一)在同一机关连续担任同一中层职务正职满5周年的;
(二)在同一机关连续担任同一中层正副职务累计满6周年的;
(三)在同一机关负责人、财、物管理,证、牌、照核发,资金、项目、规划、评审、采购、投资、鉴定、行政审批及行政执法监督等重点岗位连续工作满6周年的。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必须进行内部转任。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进行一次督查。
公务员在本单位内部转任,由单位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进行公开报名、竞岗演讲、民主测评、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审查后,由单位办理任免手续。
第九条 同级机关之间转任。指公务员在县级部门之间、乡镇之间进行跨部门、跨乡镇交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应在县级机关之间转任:
(一)为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因工作需要的;
(二)在同一机关任中层干部满15周年以上,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三)在同一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岗位工作满15周年以上,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应在乡镇机关之间转任:
(一)为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因工作需要的;
(二)在同一乡镇任中层干部满15周年,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三)在同一乡镇一般工作人员岗位工作满15周年,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因家庭实际困难突出,现工作单位距居住地在30公里以外的,可交流到居住地附近的乡镇工作。
符合同级机关转任条件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由单位直接提出书面交流意见(如实介绍交流对象的基本情况,说明交流理由,附党组(党委)会议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任职条件、编制职位空缺情况,对拟交流人员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报组织人事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调动相关手续。
第十条 县级机关向乡镇机关转任。根据工作需要,由县级机关向乡镇机关转任的公务员,由个人申请或由单位提出向乡镇机关转任交流书面意见(如实介绍交流对象的基本情况,说明交流理由,附党组(党委)会议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任职条件和单位编制职位空缺情况,对拟交流人员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报组织人事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调动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机关向县级机关转任。乡镇机关公务员申请调入县级机关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作需要;
(二)个人具有胜任职位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等条件;
(三)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四)拟调入单位考察合格。
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入调出单位同意,报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任职条件和编制职位空缺情况,提出流动方案,提交组织人事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由组织决定进行转任。对群众满意率低,经过职工测评不称职票达1/3及以上的公务员,由单位提出转任意见(如实介绍交流对象的基本情况,说明交流理由,同时报送党组(党委)会议记录),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经组织人事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十三条 跨县际转任。申请调入县内机关的特殊专业性等公务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入调出单位同意,报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任职资格条件、编制职位空缺情况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调动方案,报组织人事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向拟调出地组织人事部门发函商调,先调档审查资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正式办理商调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调动。申请调出县外的公务员,根据拟调入地组织人事部门的商调函,经调出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商调手续。
第三章 公务员上派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从乡镇机关上派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到承担县委、政府重点工作任务重、编制紧缺的县级部门锻炼。乡镇机关上派公务员不得超过机关公务员总数的10%。
第十五条 上派公务员的条件:
(一)政治、思想、工作作风表现优秀、具有培养前途的;
(二)具备拟上派职务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原则上年龄在35岁以下;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六条 上派人员由拟上派部门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推荐(附上派人员所在乡镇书面意见),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组织人事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上派手续。
第十七条 上派期限原则为1年,上派期满回原单位工作。若确因工作需要需继续上派的,由用人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上派人员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编制、年报统计仍在原单位,考核由用人单位提供依据,由原单位确定考核等次。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组织关系转入用人单位。
第四章公务员下派和外派管理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务员原则上应当下派锻炼:
(一)因工作需要的;
(二)参加工作以来一直未在基层工作过的;
(三)近10年来未在基层工作过,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下派由所在机关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推荐(附下派人员基本情况、下派原由,拟下派乡镇),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下派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下派期限为2年,下派期满回原单位工作。如下派期间经考核不称职的实行召回制度,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二条 下派人员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编制、年报统计仍在原单位,考核由用人单位提供依据,由原单位确定考核等次。福利待遇由原单位承担。组织关系转入用人单位。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委、政府研究决定,实行公务员外派交流。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外派交流,由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交流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交流时,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二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交流决定,在规定的交流时间内到新单位(岗位)报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交流程序和有关规定的,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编办不得办理调动相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交流条件的公务员,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出交流意见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擅自借用的人员,一律清退回原单位,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汶川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良性流动机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人发〔2006〕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是指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经组织人事部门介绍、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按经费供给渠道的平行调动和顺向调动。
按经费供给渠道平行调动,是指由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向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调动,由经费自筹事业单位向经费自筹事业单位调动。
按经费供给渠道顺向调动,是指由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向经费自筹事业单位调动,由纳入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向企业或社会自谋职业的调动。否则为逆向调动。
尚在使用期间未转正的、正在接受审查的、在刑事或行政处分期间的工作人员不得调动。
第三条 人员调动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调动。平行或顺向调动到事业单位应聘的,一般可通过考核(也可由用人单位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下同)直接聘用。逆向调动到事业单位应聘的,除国家法规、政策固定可通过考核直接聘用,对特别紧缺急需的人才按规定程序批准也可通过考核直接聘用的外,必须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
(二)合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必须以工作需要为前提,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基层调动,合理控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县城调动。
(三)规范调动。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人员空缺编制,方可调入工作人员,严禁超编调入。事业单位要逐步实行岗位分类管理,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与岗位管理相适应。除向县外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外,应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不得突破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机构比例,应聘管理岗位领导职务不得超过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
(四)有序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除向县外引进急需紧缺的人才外,原则上每半年研究一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动问题。
第四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党群机关内设事业机构及党群工勤和事业单位人员的综合管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政府部门机关工勤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的综合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汶川县所有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动管理。机关(含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人员调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系统内调动
第六条 所属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需要在本系统事业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由主管部门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属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向本系统其它事业单位调动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出单位研究同意,也可由所在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请示,拟调入单位考核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主管部门依据个人申请和事业单位的意见,对拟调入单位编制空缺、经费供给、申请人执业资格、任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形成本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方案,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
第九条 对主管部门报送的本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方案,在编制部门严格审查拟调入单位编制空缺情况、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严格审查经费供给渠道、岗位结构比例、任职资格条件后进行审批。
第三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系统调动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系统调动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单位签具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拟调入单位对跨系统调动人员的申请,根据工作需要,在有编制空缺的前提下,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工作表现进行认真考核,签具明确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拟调入单位编制空缺、经费供给、申请人执业资格、任职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后,报组织人事协调小组研究审批。
第四章 乡镇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
第十二条 乡镇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乡镇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拟调入单位编制空缺、经费供给、申请人执业资格、任职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征求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形成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方案,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十三条 乡镇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系统不同乡镇事业单位调动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单位签具意见,拟调入单位进行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对调入单位编制空缺、经费供给、申请人执业资格、任职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并征得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也可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事业单位编制空缺、人员结构,提出本系统乡镇管理事业单位编制空缺、人员结构,提出本系统乡镇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方案。征得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十四条 乡镇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不同乡镇且不同系统之间调动的,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县际调动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县际调动,实行商调的办法按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调入县内事业单位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拟调入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对拟调入单位编制空缺、经费供给、申请人执业资格、任职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同意。经组织人事协调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拟调出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函商调,先调档审查资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正式办理商调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调出县外的人员,根据拟调入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商调函,经调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商调手续。
第六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顺向调动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供给编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使用经费自筹编制的事业单位(岗位)调动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出单位同意、拟调入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审核,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企业或社会自谋职业调动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辞聘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由主管部门审批,解除人事关系,报人事、编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对在职工作人员解聘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七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方案,解除相关人员聘用合同,原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自行取消。
第二十二条 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方案,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相关人员到调入单位应聘。属教师调动的由教育部门介绍到调入单位应聘;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卫生局介绍到调入单位应聘。
第二十三条 调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情况,结合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复。
第二十四条 编制部门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办理编制使用手续,主管部门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或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任免手续,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人事相关手续。
第八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纪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编制管理、岗位设置、人事聘用等法规政策。
第二十六条 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中的下列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一)不按程序报批,擅自决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的,组织人事部门责令纠正,对调动的工作人员予以清退;
(二)不执行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聘用人员的,编制管理部门不开具编制使用手续,财政部门不拨付工资,劳动保障部门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三)除向县外引进急需紧缺的人才外,超出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聘用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套改工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的编制使用、工资转移、人事关系变动等手续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纠正,调动的工作人员予以清退;
(五)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中发生的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动,建立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各环节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调动在10人以上的,由人事部门提出具体办法,报县组织人事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